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0887号
被处罚人C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灰*******。
现查明:本是缅甸籍女子的违法行为人Cxxx Cxxx(中文名:xx)在2021年通过办理临时通行证的方式坐车到了缅甸木姐县再由瑞丽口岸入境到中国云南境内 ,随后在2024年6、7月份的时候在广东工作时认识了桃江县灰山港镇居民卢x后与其谈恋爱,并在当地发现自己怀孕,于2025年10月份与卢x一同前往灰山港镇灰山港村与卢x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灰山港镇卢x家中,从2024年10月至今,xx在临时通行证超期的情况下一直生活在灰山港镇卢x家中。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来源;2.证人证言,证实了xx非法居留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明了xx的到案过程;4.xx的个人信息登记表,证实了晶晶的个人信息;5.违法行为人xx的陈述,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Ci***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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