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44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高桥*******,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高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同违法行为人凌×、阳××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杉木冲路××酒店二楼茶楼888包厢内,利用扑克牌以底注100元、上不封顶的赌注,采用“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我局民警查获。违法行为人吴××在该场赌局中输2600元,扣押赌资2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凌×、王×等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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