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00时32分许,王X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摩托车市场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湖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王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mg/100ml,后王X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提出异议,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王X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为35.53mg/100ml。经核查,王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01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君山大队处罚,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结果查询信息、第二次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民警查获经过、网上查询结果、本人陈述、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