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石)决字[2025]第155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主动到我所交待:2025年4月4日17时许,其将自己名下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9900)提供给伍家振收取了14500元钱,并将上述款项转给了伍家振,后经查实,该笔款项属于受害人被电诈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转账记录,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到我所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