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灌)决字[2025]第0009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浪*******,现住鼎城区灌溪镇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史XX酒后从武陵区XX村使用打车软件打到王XX的出租车到灌溪镇XXX小区,上车前双方约定若史XX呕吐在车上将支付洗车费,车辆行驶过程中史XX呕吐在车上及车门处,到达目的地后史XX支付了打车费,后双方在沟通支付洗车费用时发生口角,史XX从后座上前用手臂箍住王XX脖子,并用手殴打王XX,期间史XX手持手机将王XX额头打伤,王XX未还手,后史XX被其妻拉下车,王XX报案后自行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门诊记录显示为皮肤裂伤,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XX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医院门诊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灌溪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