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林)决字[2025]第0070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余×于2025年4月初至4月25日间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在其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永城村三××组家中吸食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毛发中含有的毒品成分进行了鉴定,余×毛发中“依托咪酯”成分含量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余×的陈述和申辩;2、其他证人证言;3、毛发检测鉴定意见及报告;4、毛发检测照片;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岳阳市君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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