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匡XX在湘潭市岳塘区XXXXX府XX栋XXXX室自己家中,因发现受害人谭X(其前妻)与其他人在自己家中,一时生气便用手击打谭X头部,用脚踹谭X腹部,导致谭X被打部位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伤情鉴定、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