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青)决字[2025]第009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违法人员周×办理了三张移动电话卡出租给一微信好友“小小”用于催债,每一张电话卡一天的租金为100元,三张电话卡共计300元一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抓获经过、个人申请办理电信网络服务法律责任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涟钢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