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关)决字[2025]第1358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张xx、陈x、宁x、曾x、睢xx、李xx等人酒后从浏阳市关口街道xx夜店酒吧离开时,曾x与睢xx在电梯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在睢xx的朋友李xx劝阻过程中,宁x看见李xx和张xx在争吵,宁x遂从李xx身后用手抱其颈部将其摔倒在地,张xx上前踩踹李xx身体一脚、后又脚踹睢xx一脚,陈x上前用脚踹李xx一脚。事后,睢xx与曾x和解并对张xx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25年6月20日,宁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宁x的陈述与申辩;2、张xx、陈x的陈述;3、李xx等人的陈述;4、辩认笔录;5、提取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截图;6、病例资料;7、 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