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白果*******,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集*******。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违法行为人杨X在网上看到“高薪”招聘信息,实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跑分洗钱,后杨X通过李X明介绍认识了刘X芝、蒋X华,杨X伙同刘X芝、蒋X华在明知收取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在冷水江市江北路XX酒店使用微信收款码和支付宝收款码帮助他人跑分洗钱,收取违法犯罪资金30806元左右,后违法行为人杨X在上线的要求下,将违法犯罪资金放置在指定地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违法行为人杨X获利6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陆佰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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