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刑)决字[2025]第0488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颠房*******,现住湖南省龙山县颠房*******。
现查明:2024年6月17日,彭X和向X两人各出1万元本钱在XX小区背后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向X负责摇碗碗、赔钱,现场10多名赌客按照花色单双下注,赌客每局下注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6月17日15时许,巡特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赌场内现场抓获人员15人, 其中2人未参与赌博不予处罚,其余13人均已处罚完毕,现场缴获赌资28687元已上缴国库。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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