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遥)决字[2025]第102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东湖*******,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东湖*******。
  现查明:2023年03月14日下午下班时,XX公司锅炉主管兼维修工邓X忠在XX市XX镇XX公司维修维护锅炉时,为了自身方便进入烟囱维修,不被烟囱气体薰到。邓X忠伙同姓庄男子两人一起,擅自在XX公司的锅炉与烟囱之间加装了一个旁路,逃避监管违法排污。2023年3月15日13时XX市XX局对XX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了该旁路。当即XX市XX局对这起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工作。而后XX市XX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XX市XX局要求查处。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邓X忠的陈述和辩解;2.谭X等人的证人证言;3.XX市XX局对现场的调查取证及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