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违法行为人胡XX组织胡XX、胡XX等人在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五子坡一烂尾楼,以最低100元的赌注,采用“翻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获利2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