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428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宾阳县中华镇*******,现住宾阳县中华镇三军*******。
  现查明:2021年3月6日17时许,在邵东市牛马司镇水井头村老街菜市场的一间民房内有人进行电游赌博,邵东市公安局灵官殿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当场抓获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的邓晓林等人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服务员刘凯、施锦隆(曾用名:施**)。经查明,2021年2月17日,宁科租赁牛马司镇水井头村老街菜市场的一间民房实施电游赌博,为该赌场的老板,刘凯、施锦隆,作为赌博场所收银员,在场所内负责为玩打鱼机的赌客进行上下分、并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该赌场进行资金结算,日工资86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及同案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相片、刑事强制措施文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