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杉)决字[2025]第090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5月06日17时许,李xx家正在搭房屋顶棚,李xx认为李xx家搭棚子的雨水会流入其家的地基且李xx家的防盗窗凸出部分也占用了其地方,李xx用锄头敲打李xx家的防盗窗,李xx见状去阻止李xx敲打防盗窗,后与李xx发生肢体冲突,经法医鉴定双方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