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大)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三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三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1时至14时许,因讨账经济纠纷,徐xx三次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0的白色奔驰小车在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镇xxx店门口,在车顶安装高音喇叭循环外放“大荆镇李x,欠账还钱,大荆xx这边的,开xx店的李x,欠账还钱”。经公安机关多次劝阻,仍拒绝改正,严重干扰多户居民的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李xx的陈述;2.证人李xx的证言;3.证人黎xx的证言;4.扣押的高音喇叭;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