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城)决字[2025]第0108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4月03日17时许,彭**因为女儿假期作业等事情和其前夫曾智建在电话里发生口角,20时许,彭**租车赶到中方县中方镇乌溪村曾知建家中,要将其准备睡觉的女儿接走和曾知建发生矛盾。之后,彭**与曾知建的父母曾凡红、陈丙兰发生冲突,彭**将曾凡红、陈丙兰脸上多处抓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陈述 2、证人证言 3、归案经过 4、书证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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