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兴)决字[2025]第040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资兴市唐洞街道兴*******。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x驾驶汽车行驶至资兴市xx镇xx村路段时被受害人王x驾车超越,王x在超车后刹车减速,导致黄xx紧急刹车,黄xx对王x的驾驶行为心生怨恨,等到王x车速慢下来时将其超越逼停。2025年5月22日16时20分许,黄xx与王x在资兴市xx镇xxxx路段下车发生争执,黄xx对王x实施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伤情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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