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白)决字[2025]第0416号
被处罚人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奉**将自己名下的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467873228328271、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0901811080714709及手机卡号:18944954099邮寄给他人使用。诈骗人员使用奉**名下的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467873228328271于2025年5月19日收受了被诈骗人员转入的190000元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奉**的陈述与申辩、银行卡交易明细、物流单号、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奉**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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