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塘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蒙泉*******。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下午,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桂阳县蒙泉明都小区出发,沿桂阳县蒙泉路行驶至桂阳县蔡伦井三叉路口调头,准备驶回桂阳县蒙泉明都小区,15时15分许途经桂阳县蔡伦南路锦湘百货超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0mg/100mL,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周某某于2024年7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处罚,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