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51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18时许,蒋某辰以图财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XXX苑X栋1202室内,盗窃室友行李箱内的3包荷花牌香烟用于自己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蒋某辰本人的供述及辩解、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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