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湘)决字[2025]第084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家*******,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恒大*******。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X在明知对方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诈骗资金。2025年6月18日13时-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本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区域时,该银行账户内进账两笔涉诈资金共计1920元,随后王XX按照对方的指示将其中的700元转入对方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内,王XX从中获利1220元。于2025年6月19日,王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受害人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王XX的询问笔录;检查证、检查经过;提取经过;证据照片;违法行为人王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元整)。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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