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内)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4年06月18日11时许, 开福区新河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长 沙市开福区XXXX发生一起保安持刀伤人事件,开福区华夏XX保安员王 XX与路人杜XX发生口角,保安员王XX随后到超市购买水果刀冲向受害 人杜XX,朝其背部连刺三刀。XX银行长沙分行保安员系XX市XX保安服 务有限公司派出,双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
  以上事实有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XXXXX保安服 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备案证、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合同、开福分局 对王XX故意伤害案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保安员王XX讯问笔录、XX银 行开福支行员工梁XX、谢X、曾XX询问笔录、XXXXX保安服务有限 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李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