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东)决字[2025]第0753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西洲街*******,现住西洲街道红星居委*******。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22时许,道县工业园XXX公司员工韩X下班饮酒后,在办公室以隔壁公司客服明X娜放音乐的声音太大为由,借故对明X娜进行辱骂,并随意拿办公桌上的矿泉水瓶掷向明X娜,并无故将明X娜穿在身上的外套扯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监控、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