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甘)不决字[2025]第0080号

  违法行为人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甘棠镇甘棠铺社区*******。
  现查明2025年1月15日,刘**八十岁生日当天上午, 蔡**与刘**的家属因燃放烟花一事发生纠纷。当日15时许,刘**前往蔡**位于双峰县甘棠镇甘棠村的家中,与蔡**在蔡**家厅房内发生口角纠纷。此时,刘**的女儿刘**、刘**等人也来到现场,后双方在蔡**家屋前地坪继续发生口角争执,刘**多次使用“婊子婆麻批,骚麻批”等侮辱性语言辱骂蔡**,刘**多次使用“猪嬲起嗝”等侮辱性语言辱骂蔡**。在此过程中,刘**用手殴打蔡**并推搡了蔡**,蔡**喊刘**“光牙几”,刘**听后也用手推搡了蔡**并辱骂蔡**,刘**用手对着蔡**的脸扇了两下。在此情况下,蔡**拿着手机朝着刘**脸上打,随后刘**等人将蔡**摔倒在地。蔡**倒地后,刘**、刘**、刘**等人先后离开现场。蔡**所受伤情,经双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蔡冬娥在被刘光耀、刘双平、刘卫平等人辱骂、殴打的情况下,随手使用拨打电话的手机对殴打其本人的刘双平进行还击,造成刘双平受伤,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和蔡冬娥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认定其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冬娥不予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蔡冬娥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务必遵纪守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