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师)决字[2025]第0292号
被处罚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白果*******,现住湖南省衡山县白果*******。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许,符**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FN1116的小型汽车沿衡山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衡山大道与农科路路口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57mg/100ml。另查明,符**于2017年5月4日在广东佛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前科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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