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汪)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云溪区云溪街道罗*******。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23时许,因违法行为人闾**与受害人在电话中产生口角,闾**来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溪一工区XX家属区敲受害人李XX的家门,李XX未予理会。后闾**拨打电话将李XX约至一楼,其使用木棍将李XX的左腿打伤。2025年6月20日闾**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该闾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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