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2024年08月22日18时许,受害人罗志平驾驶农用拖拉机在永兴县鲤鱼塘东山村田尾组与曹**的妻子曹淑秀、小儿子曹恒驾驶的女士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曹**到现场对罗志平进行殴打,曹**从地上捡起石头对罗志平的头部砸了几下,同村村民廖球钗上前拦架,曹**对着廖球钗的左眉角出打了一拳,罗志平见状立即往村里方向逃跑,曹**和曹恒在后面追赶。罗志平在逃跑过程中,碰到曹**另一个儿子(大儿)曹航在前面拦截,曹航将罗志平拦下后用手对罗志平进行殴打,罗志平继续逃跑,躲进同村村民曹中必的家中,曹中必和儿子曹红金准备关门拦住曹**、曹航等人,曹**还打了曹红金一个耳光。罗志平马上躲进曹中必家房内,从里面将门反锁,曹**对着房门踢了几脚,门未踢开,直到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民警在处置的过程中,曹**多次当着民警的面手持石头准备殴打罗志平,都被民警拦下,随后曹**、曹航对现场处置的民警进行口头威胁。整个过程中,小儿子曹恒只是和曹**等人一起参与追赶罗志平,无证据证明曹恒有殴打罗志平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罗xx的询问笔录;2、现场证人证言;3、村内监控视频录像;4、违法人曹xx的询问笔录;5、受害人罗xx的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结伙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拘留从2024年9月12日的行政拘留中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