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筲)决字[2025]第028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下午5时许,湖南省高速高速交警怀化北大队民警联合筲箕湾交通执法大队在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银华山村沅辰高速沅陵南出口附近开展联合执法时,检查到一辆车牌号为湘NF927H的小型汽车,车辆在没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装载5名乘客,每人收取100元的乘车费用,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张*在执行检查时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张*驾驶车辆拖拽执法人员张勇林。随后湖南省高速高速交警怀化北大队民警联合筲箕湾交通执法大队员队多次示意张*停车配合检查,张*均不配合。张*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已的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