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桂塘*******,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桂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下午5时至6时许,向XX在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羊角泉2巷1号的出租屋阳台上操作没有实名登记且违规解码的无人机飞行并进行直播,从出租屋阳台至永定区邮政大厦上空再至子午路维也纳酒店上空的三角区域内飞行三次,飞行高度分别为111米、253米、211米,共计飞行时间36分钟,此行为未向相关部门报备且属于飞行限制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文书、物证、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合并执行罚款1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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