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浮)决字[2025]第0885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担*******,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担*******。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下午14时许,违反行为人龚××伙同符xx、肖xx等人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浮邱山乡xx村郊外一露天赌博档口内进行两张牌点数比大小的扑克牌赌博,每次最低押10元起,符××带了600元去参与赌博输了1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等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3.符xx、肖xx等人的询问笔录,印证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4.检查笔录证实了现场的参赌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其到案的过程。6.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