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25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丹*******,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20时50分许至2025年6月12日21时20分许,肖X亮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鸿达民族商业街XX电玩城内,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200元给电玩城工作人员,兑换了160000游戏分至捕鱼机上参与赌博,当日,肖X亮通过捕鱼机赌博共输人民币2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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