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长潭*******,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长潭*******。
  现查明: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底,违法人员瞿**多次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内G万游引力动漫城中参与可以用人民币上下分的赌博机进行赌博(瞿**陈述自己主要在里面玩的有两种赌博机,一种是打鱼,另一种是打孙悟空),瞿**总计通过微信上分88055元,下分30900元,总计输57155元。
  以上事实有瞿×潜的陈述、瞿×潜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瞿**接到电话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瞿**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