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01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现住丁字镇新街22号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下午,违法行为人肖某环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在上线龙瑶(未到案)的安排下,至长沙县安沙镇三合村茶园里负责监视被害人将被电信诈骗的资金放置指定位置,本次肖某环获利300元,经查证,系长沙市开福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刘某当日按照诈骗人员的要求将32800元现金放置在上述指定位置。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肖某环的陈述,受害人刘某的陈述,指认现场图片,网络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