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01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晚1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保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龙塘小区F2栋盗窃铝材4根,后于次日将铝材按废品卖出,获利12元用于个人开销。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张某保的陈述;2、曾淑兵的陈述;3、户籍资料;4、到案经过;5、现场指认照片;6、现场监控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