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4月01日20时许,唐X饮酒后驾驶湘MXXXXX号小型轿车在冷水滩区湘江东路八中后门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3mg/100ml,经系统查询,唐X为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