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74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曾XX(原持C1机动车驾驶证,因2022年醉驾被吊销)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径S330省道湘乡市新湘路城西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经查询:曾XX曾于2022年5月1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芙蓉大队查获并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检测结论、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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