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经)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金屋*******,现住敏州路财政局后安*******。
现查明:2021年至2023年1月,犯罪嫌疑人沈××担任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和××支行客户经理期间,沈××通过朋友刘×介绍借款人姚××到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万元,刘×并制作姚××及担保人姚××假行驶证、房产证、银行流水等用于银行贷款,另还帮助沈××提供空白收入证明、寻找其他借款人等,为沈××违法发放贷款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到案,如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因2024年09月03日至2024年10月03日新邵县看守所刑事拘留30日,进行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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