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鲤)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鲤鱼*******,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2024年08月22日18时许,受害人罗xx驾驶农用拖拉机在永兴县xx镇xx村xx组与曹xx的妻子曹xx、小儿子曹xx驾驶的女士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曹xx到现场对罗xx进行殴打,曹xx从地上捡起石头对罗xx的头部砸了几下,同村村民廖xx上前拦架,曹xx对着廖xx的左眉角出打了一拳,罗xx见状立即往村里方向逃跑,曹xx和曹xx在后面追赶。罗xx在逃跑过程中,碰到曹xx另一个儿子(大儿)曹xx在前面拦截,曹xx将罗xx拦下后用手对罗xx进行殴打,罗xx继续逃跑,躲进同村村民曹xx的家中,曹xx和儿子曹xx准备关门拦住曹xx、曹xx等人,曹xx还打了曹xx一个耳光。罗xx马上躲进曹xx家房内,从里面将门反锁,曹xx对着房门踢了几脚,门未踢开,直到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民警在处置的过程中,曹xx多次当着民警的面手持石头准备殴打罗xx,都被民警拦下,随后曹xx、曹xx对现场处置的民警进行口头威胁。整个过程中,小儿子曹xx只是和曹xx等人一起参与追赶罗xx,无证据证明曹xx有殴打罗xx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曹xx的询问笔录;2、同案人员曹xx、曹xx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的录像;5、受害人罗xx的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结伙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拘留从2024年9月13日行政拘留中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