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66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游城*******,现住江西省鄱阳县游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晚20时许,在北湖区健康路xx巷一楼道内,陶xx以买码(地下六合彩)为由找到李x,双方约定由李x代为下单买码,陶xx将用于买码的3万元给李x核验后,在李x拍照时趁其不备用提取准备好的3捆红色空白纸片替换掉3万元现金,后被李x发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供述、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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