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中)决字[2025]第0515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中河口镇南洲村7*******。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违法行为人钟X将自己名下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5580001360423)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为其转账,在使用的过程中收到一笔10000元的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尿检报告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