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广)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
现查明:2021年6月28日00时30分许,陈X、夏XX、 何X在双清区东大路三眼井入口处被朱X、蒋XX等人殴打,之后陈X通过微信电话喊肖X来帮忙,之后肖X喊来贺XX、颜X,何X通过微信电话喊陈XX和敬XX来帮忙。2021年06月28日00时50分许,赶来帮忙的肖X、陈XX、贺XX、颜X、敬XX、何X在双清区XX文化广场附近寻找到朱X,几人遂对朱X进行殴打,朱X哥哥朱XX赶来制止,也被肖X等人打伤,其中肖X持一把砍刀将朱XX的耳朵、手臂等皮肤处砍伤,将朱X的手臂等皮肤处砍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案发时敬**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敬**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案发时敬**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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