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欧)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赫山区欧江岔镇流*******。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 陈XX在牌口至欧江岔的的公交车上,因车费与司机发生争执,后陈XX用雨伞对着司机戳了一下,造成公交车停车,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之规定,系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适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因行为人系七十周岁以上的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