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荷)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官岭*******,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晚至6月16日中午,违法行为人李某与向某在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一板房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0元,400元封底,违法行为人李某共计赢取14500元。2025年06月17日晚,违法行为人李某与向某、蒋某在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一板房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0元,400元封底,违法行为人李某共计输了8000元。赌资较大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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