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人)决字[2025]第1250号
被处罚人佤*,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童市*******。
现查明:疑似老挝籍妇女佤X(音译)为了嫁到中国来于2018年11月采取走路的方式从中国云南磨憨口岸附近的小路偷渡进入中国境内。之后在中间介绍人邓XX夫妇(已判决)的安排下乘车到广西南宁与现在的中国男友钟XX见面,然后跟随钟XX、邓XX一起乘坐大巴车回到湖南省平江县童市镇钟和平家中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佤*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佤*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佤*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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