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朝)决字[2025]第084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粗石*******,现住湖南省江永县粗石*******。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廖XX窜至本市芙蓉区人民中路XX号保XXX鞋店门口,趁无人注意,将放置在店门口待售的一只名思图牌卡其色左脚凉鞋和一只灰色右脚凉鞋盗走,被盗物品价值100元。2025年6月20日,廖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扣押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前科记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