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侦)决字[2025]第0063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违法人陈XX以收藏为目的,将一颗弹形物放置于自身携带的白色行李箱夹层之中,并于2025年6月3日13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磁浮高铁站航站楼办理托运安检时,被安检发现。经鉴定,该弹形物确认为一枚完整的带有底火的子弹,为制式DAP5.80mm手枪弹。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2、视频截图;3、安检移交清单;4、鉴定文书;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