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新)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3月2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喝醉酒后回到新店坪镇小洪江防洪提旁家中,其接到朋友电话准备骑摩托车出去,被其妻子杨XX阻止并拿走了摩托车钥匙,李XX多次讨要无果后与其妻子发生争吵与肢扯,被旁边人员劝开后,李XX发脾气无故将受害人蒲XX停放在旁边的车牌为湘NWJ220宝马牌小车引擎盖砸坏,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9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视频监控;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