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35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现住湖南省浏阳市经开*******。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晚,违法行为人刘××在浏阳市经开区××××府××栋××楼其同事朱×家聚餐且饮酒过量。22时许,被害人张××(11周岁)从××××府××栋××楼乘坐电梯下至××楼时,遇夏××、刘×搀扶刘××进入电梯,刘××在该电梯间内酒后滋事,无故强拉张××的头发马尾不放、将其拖拽至单膝跪地,直至电梯到达1楼夏××、刘×合力掰开刘××抓住张××头发的手,张××才得以逃离。张××因此受到严重惊吓,事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1、刘××的陈述与申辩;2、张××的陈述;3、张×、夏××、刘×的证言;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及视频监控截图;6、现场照片;7、到案经过;8、刘××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