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扶)决字[2025]第0115号

  被处罚人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板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板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9时22分,屈×将白色丰田轿车(车牌号湘××G2××)驾驶至新晃县××镇××矿业洗矿场外的堆矿坪中,拒不挪车后离开××矿业,阻碍铲车车辆通行,当日20点57分返回××矿业,之后才将车辆挪走,导致洗矿场矿石无法及时运出,影响××矿业正常生产秩序。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报案材料;3、证人证言;4、现场指认笔录;5、监控截图;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